上海自贸区首例行政诉讼案判决


 

  上海市民骆先生在1号店上的一家网店买红枣,遭遇短斤缺两。与1号店及网店交涉无果后,他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申诉举报,后该局将这一违法线索发函给武汉市质监局处理,并告知了骆先生。骆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维持了该行政行为。于是骆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昨天,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这也是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2014年11月1日,骆先生在1号店上购买了网店楼兰蜜语销售的精品包装红枣,骆先生发现存在短斤缺两。由于双方对赔偿没能达成一致。2014年12月24日,骆先生通过12365网上热线,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投诉举报。质监自贸区分局收到申诉举报信息后,启动了相关处理程序。由于楼兰蜜语注册住所在武汉市洪山区,质监自贸区分局把情况通报给武汉市质监局,请他们依法处理,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骆先生。

  骆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质监自贸区分局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骆先生认为,质监自贸区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将其与上海市政府诉至法院。

  经查明,1号店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涉案红枣的实际销售者是金绿果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在于地域管辖问题,双方对“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在认识上是一致的。但骆先生认为,自己是通过1号店购买的红枣,而1号店是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在上海自贸区,质监自贸区分局自然应当行使管辖权。而质监自贸区分局则认为计量违法行为由金绿果公司实施,因此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武汉。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机关管辖。这样一是考虑到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基础,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管辖,便于弄清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二是有利于制止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源头上进行管控。

据此法院认为,质监自贸区分局对楼兰蜜语涉嫌违反计量法律,明确发函至武汉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已履行法定职责;上海市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足以证明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所作被诉复议决定具有合法性。至于骆先生附带提出的行政赔偿,法院认为,该支出不属行政赔偿范围。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骆先生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