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乳山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又一规范性文件《乳山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区、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区等在内的所有公园、广场将全部适用于该《办法》。今后,凡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秩序。

  据了解,《乳山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精致城市的需要,确保切实解决好目前公园广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为了使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市住建局认真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先后搜集学习了邵阳市、威海市等地的公园广场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共四章、三十六条,四章分别为总则、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市住建局、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滨海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城投集团、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监管信息共享;明确了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对不文明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禁止。例如禁止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广场内建设、经营与公园、广场功能无关的会所、餐馆、歌厅等商业设施;在公园广场内晚上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的,时间为冬春两季18:30至20:30、夏秋两季19:00至21:00,音响噪声不得超过60分贝,其余时间不得进行,每天12:00至15:00、21:00至次日7:00,禁止在城市公园广场内打陀螺、使用扩音设备等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其他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给宠物佩戴好索套,并及时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举办盈利性促销、演出等行为或活动;在城市公园、广场内开展各类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对违反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并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