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PE试点启动 重点锁定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于《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该办法对于由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试点工作将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刘瑞,解读此次发布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记者:《暂行办法》中有没有对注册地进行限制?
刘瑞:鼓励本试点工作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记者:对于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具体要求?
刘瑞: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的机构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可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也可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单只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比例不超过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有相当部分的高管人员是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护照的居民。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中特别提到“承诺发起设立或者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重点投资于本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记者:《暂行办法》对于境外出资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刘瑞:投资人应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而且在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而且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主要的境外投资人包括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记者:试点企业如何结汇?
刘瑞: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向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并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资到所发起的股权投资企业中、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结汇金额上限为股权投资企业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试点企业每个季度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哪些“本企业近期的重大事项”?
刘瑞:试点企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备案办及其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过关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主要包括: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所托管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分立与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记者:试点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刘瑞: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参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试点的申请书;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制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须提供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以及在股权投资管理行业良好的业绩介绍;拟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说明书;托管银行简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业绩报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今年的业绩介绍,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业绩介绍;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运作规范、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p#分页标题#e#
如果是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设立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书;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记者 赵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