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


  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的请示》(福建LNG〔2012〕15号)、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的初审意见》(漳发改交能〔2012〕4号)、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的初审意见》(龙发改产业【2012】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加快建设安全、稳定、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海峡西岸经济区能源保障体系,进一步优化福建省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把福建省建设成为立足本省、辐射周边的海峡西岸液化天然气产业基地,根据《海峡西岸经济区天然气管网建设规划》,同意建设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项目。
  项目单位: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本结构为: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60%,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40%。
  二、项目建设地点:南靖县丰田镇至新罗区适中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年输气规模3.69亿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龙岩分输站1座,3#、4#、5#截断阀室3座和DN800的72公里输气主干管线。项目建设期2年。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为6856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投入,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六、招标内容。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1份。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的,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七、节能审查。我委已审查你司报送的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具体审查意见附后。你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项目如申请重新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项目节能评估文件须重新报我委审查。
  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原则同意项目申请报告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请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闽委办〔2010〕97号)要求,落实各项维稳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主要有:
  (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5#阀室选址的规划意见》(龙政规【2012】44号、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800201110014号),南靖县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627201100057号、选字第350627201100039号、选字第350627201100040号);
  (二) 南靖县建设局《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漳州至龙岩段)南靖县线路走向回复的函》(婧建函〔2011〕3号),龙岩市新罗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龙岩境内)路径走向的复函》;
  (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书》(2011)预214;
  (四)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批复海西天然气管网工程(南靖至龙岩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评〔2012〕10号);
  (五)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闽水保监〔2011〕58号);
  (六)福建省地震局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批复(闽震〔2011〕125号);
  (七)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出资承诺函》,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南靖-龙岩段)项目出资的承诺函》(闽投资燃气〔2011〕13号);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贷款承诺书》(意承编号(2011)第015号);
  (九)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证明》;
  (十)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贸易分公司《资源承诺函》(海油气电贸分函采购【2011】7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项目建设所需各项手续,并在申请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前提交林地预审等相关林地审批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