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高新区与首批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签订协议
25日,高新区召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启动新闻发布会(摄影:杨秋煜)
高新区管委会主任赵海山在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启动新闻发布会上讲话(摄影:杨秋煜)
滨海新区网4月25日讯 4月25日,滨海高新区召开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启动新闻发布会。从会上了解到,高新区管委会与首批9家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签订了《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协议》。
据了解,《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9日起实施。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就是“由管委会、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约定股权激励支持方式和股份,在未来约定期限内,由指定的高新技术人才持有该部分股权。”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在于引导高新技术人才通过自身技术和管理运营才能进行创业,并根据对企业所做的贡献持有企业股份。高新区在全市首次推出股权激励试点,这是高新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又一重要创新举措。
此次和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9家企业中有中科院、天津大学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的企业,归国留学生创办的企业,也有采用职业经理人等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创办的企业。这些企业所从事的产业领域都在高新区主导产业范围内,普遍具有公司治理结构清晰、管理团队配备合理、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等特点。参与股权激励的试点企业,在企业达到预设业绩目标时才启动股权激励,这些目标包括试点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标、成长目标和进度、吸纳社会投资资金的金额和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等。高新区首批股权激励试点企业,工作期限定为三年,三年后如企业发展达到预期设定的目标,则启动股权激励方案,如未完成则不予启动。
高新区股权激励政策的总体思路是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以被激励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企业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股权激励的资金由三个部分构成:财政奖励部分、公司奖励部分和个人自筹部分。其中,高新区管委会提供的财政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由管委会在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中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列支。“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则由企业上缴税收的区财政留成部分转化而来。
高新区出台的股权激励政策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股权激励对象选定更加科学。政策确定将高新技术骨干和团队作为激励对象,同时也将企业的管理营运骨干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有利于推动企业形成高效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精干的管理运营团队,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成长。二是激励资金的来源更加合理。股权激励的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奖励金、试点企业奖励金和高新技术人才个人资金三部分组成。这一做法突破了以往由企业单方面负担股权激励资金的办法,不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将个人利益和企业命运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由原来的完全由企业“内部激励”扩展为“内外共同激励”,激励作用势必更加明显。从高新区角度讲,只有在试点企业实现预设绩效目标的情况下,高新区才将企业创造的经济效益按不同梯度奖励给企业的技术和管理运营骨干,在以往政策性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强化了政策性支持资金的使用条件,极大地提高了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各方权利义务界定明确。股权激励政策的实施主要涉及三方,即高新区管委会、试点企业和被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中,这三方的权利义务都予以充分考虑,界定清晰明确。此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三方的权利义务更是通过各种法律协议得到了进一步的个性化和细化设计。所有这一切都有利于激励政策效应的充分发挥和先行先试工作的顺利开展。#p#分页标题#e#
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的总体程序是:拟试点企业召开董事会→向管委会递交申请→管委会审核→批准实施→管委会监督→政策落实。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由高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受理,负责试点企业方案受理、初审、跟踪、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服务,按高新区自主创新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并落实。
据了解,高新区管委会将按照“采点试行,逐步完善”的试行工作方法,由点带面逐步推广股权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