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个省区市开展电子病历试点


  本报讯  (记者孙  梦)卫生部10月14日印发《电子病历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北京市等22个省(区、市)的至少50家医院以及上海市、江苏省无锡市、福建省厦门市3个试点区域,从今年10月开始开展电子病历试点,试点时间为1年。

  《方案》要求,2011年1月~2011年10月期间,各试点医院要建立完善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模式。3个试点区域要加强区域内试点医院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区域内安全共享的电子病历数据中心和信息管理体系。

  根据《方案》,电子病历试点医院应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三级医院,有较好的信息化管理基础和电子病历实施经验。卫生部还鼓励北京市、江苏省、山东省等省(市)推荐1家~2家符合条件的县级医院参加试点。

  今年3月,卫生部发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对医院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作出规定。其中,电子病历的安全性以及医院使用电子病历后如何保证患方合法权益等问题曾引发社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