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O背后的药品采购纠葛


  □本报记者 刘志勇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广东省发改委,对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进行调查,认定其违反了《反垄断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等规定。
一时间,各方再次聚焦,药品GPO(集团采购组织)采购模式的正确“打开方式”究竟是什么?
■选定一家GPO构成限制竞争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品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陈昊介绍,GPO采购的本质是通过整合订单、优化供应链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成本。在美国,GPO每年能为医疗机构节约5%~8%的采购费用。作为采购服务机构的GPO,可按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向厂商收取合同管理费(即佣金),还可向采购方(即医疗机构)收取固定金额的会员费等。GPO收益的多寡取决于其促成交易的效率,平台上的会员数量,以及与厂商谈判的实力。
2016年7月,深圳市启动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经遴选确定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集团采购组织,负责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集中带量限价采购,并与公立医院和其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药品采购和配送协同机制。该市在改革目标中提出,试点期内集中采购的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到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下降到27%以内;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得到遏制;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得到增强。
国家发改委经调查认为,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通过遴选,从符合资质的企业中确定一家集团采购组织,使其他有能力、有意愿提供药品集团采购服务的经营者被排除在外,导致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只有一家经营者,没有竞争;限定深圳市所有公立医院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采购药品,不能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变相限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通过全药网药业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不能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销售,均扰乱了药品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
国家发改委表示,深圳市卫生计生委的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凡符合国家规定资质、能够为医院提供团购服务的经营者,都应可以平等进入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市场;各个集团采购组织之间存在竞争,才能提供更好、更有效率的服务。
■对现有利益格局产生巨大冲击
陈昊表示,美国的GPO采购产生于完全市场化的环境,由于医疗机构作为采购方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为防止竞争不充分或垄断,政府对GPO采购做出了诸多限制。比如,同一家医院应有不止一家GPO供货,禁止医疗机构面向单一GPO进行采购,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
“虽然深圳市最初设计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GPO遴选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免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影响。”一位知情人士透露,2016年年初,全药网药业承诺,药品总费用比2015年在广东省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下降30%以上。随后,在该市组织的GPO遴选中,全药网药业毫无悬念地当选。全药网药业的收益模式也并非收取佣金或会员费,而是在药品供应链上赚取压价30%以外的收益。(下转第4版)(上接第1版)
该知情人士表示,简单直接地将药品费用降低30%,使不少药品产生新的全国最低价格,全药网药业“异化”成全市独家GPO,“足以对医药市场现有利益格局产生巨大冲击,这是深圳GPO采购引起强烈反弹的直接原因”。
国家发改委表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药品集团采购模式能够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节省医疗开支,减轻患者负担。而药品集团采购组织之间的公平竞争,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之一。#p#分页标题#e#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金春林认为,国家发改委根据有关上位法律、法规与政策,认定深圳GPO采购模式存在3种违法行为没有问题。“GPO采购的主体是医院,GPO的产生也应由医院共同推举或主办,医院可以选择自愿参加;政府不应强制医院参加,更不应强制医院只能从其指定的GPO组织采购,也不可剥夺药品生产企业自由选择销售渠道和自由选择配送企业的权利。”
■市场化GPO模式难以直接套用
4月10日,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对此事回应称,该市目前已完成整改,对药品采购平台的选择不作强制性限制,允许25家试点公立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委托现有集团采购组织(即全药网药业),或在广东省平台采购;药品配送企业不再由GPO单方指定;允许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现有集团采购组织或其他采购平台,向深圳市公立医院销售目录内药品。事实上,深圳市卫生计生委早在2月就已公开发布通知,公布相关整改措施,并已经执行。
据了解,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后续工作正在推进。目前,第一批集团采购目录以紧缺药、低价药、小儿用药等临床保障用药为主的403种药品已完成采购并开始供应。第二批集团采购目录以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及基础输液药物为主的药品已于近期完成谈判议价工作,经专家评审确定供应商并进行公示。
金春林强调,通过GPO以量换价对医院节约成本、减轻群众负担有着重要意义。“而产生的收益,应在让利老百姓和医保基金的基础上,使医院也分得一部分,只有这样GPO才能可持续。”
陈昊表示,我国医疗领域的行政主导格局,决定了各地难以直接套用美国完全市场化的GPO模式。“药品采购的主导权应该回归医疗机构,但我国的药品采购又是一种事实上的政府采购,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各地药品采购部门和GPO面对的一个深刻课题。”